被告人刘×,男,1992年2月7日出生。
辩护人陈枢。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妨害公务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5日4时许,被告人刘×在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北门酒后滋事,无故辱骂、殴打小区物业保安,并对保安岗亭进行打砸。
民警到现场执法过程中,被告人刘×使用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辱骂并殴打出警民警,致民警马×面部受伤,经鉴定,其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刘×于案发当天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芳城派出所抓获。
认为被告人刘×具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名民警受伤,且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能自愿认罪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主观恶性较小,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适用缓刑的意见亦不予支持,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被告人刘×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刘×到案后能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