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樊武轩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洪庆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6)陕7102行赔初48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9-26公开日期:2017-01-11
当事人:樊武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洪庆街道办事处
案由:nan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赔初48号原告樊武轩,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屯兵,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英杰,该局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军,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洪庆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正街。

法定代表人李小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武轩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洪庆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1月10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以下简称国土灞桥分局)向樊武轩发出拆除通知,认为其在街子村老学校路西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属于违法建筑。

责令其于2011年11月15日前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将申请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2012年12月5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洪庆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洪庆街道办)向樊武轩发出拆除通知,认为其在街子村老学校路西所建房屋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市区政策有关规定,属违法建筑。

责令其于2012年12月10日前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2013年2月26日所涉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了拆除作业,至当年3月10日前拆除完毕。

原告樊武轩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樊武轩诉称,其于2011年10月从灞桥区人民政府洪庆街道办事处街子村周小强处租赁位于该村北侧顶端环村路以西处场地约6.8亩,用于建设生产防火保温材料厂。

时至2013年2月25日,洪庆街道办和国土灞桥分局在未提前书面告知的情况下要拆除原告工棚及生产设备,因未给原告预留搬离时间,强拆给原告造成上百万的经济损失。

被告国土灞桥分局在强行拆除过程中一直未出示其执法工作证件,未出示原告违法事实的处理文件就进行了拆除,且在拆除时将原告锅炉损坏。

国土灞桥分局答应赔付原告锅炉损失费2万元,也一直未向原告支付。

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违法强拆导致的一百二十万元经济损失及锅炉修理费二万元。

被告国土灞桥分局辩称:一、原告所谓强拆发生在2013年2月25日,距其2016年8月19日起诉已达3年5个月25天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原告的起诉早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期间。

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规定,也早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间。

二、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洪庆街道办和第五国土资源所向该厂及违法用地责任人连续下达三次拆除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

2013年元月份起,原告开始自行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构筑物,同年2月原告提出其在洪庆不熟悉,找不来吊车,无法自行拆除锅炉,请求街办予以协助。

2月25日在帮助原告搬移锅炉装车时,吊车钢绳断裂,致使锅炉坠落变形,损失不足万元。

此案从未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也没有什么强制拆除行为。

原告的诉求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洪庆街道办辩称,2011年10月1日,原告租赁了洪庆街办街子村小学对面的一处场地。

出租人为街子村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周小强。

该场地属可耕地,依法不得用于建设用地。

但周小强将土地平整后,租赁给原告,原告即进行了建设。

国土灞桥分局及洪庆街道办发现周小强、樊武轩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事实后,于2011年3月15日、2011年11月10日、2012年12月5日、2012年12月25日通知周小强、樊武轩停止平整耕地、拆除违法建筑。

2012年12月灞整治发(2012)42号文件《灞桥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卫片执法预警暨整治违法用地“冬季攻势”行动首批拆除名单的通知》,将周小强违法用地列入拆除名单,要求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全部拆除,并复耕到位。

为了减轻违法用地责任人的损失,洪庆街道办约谈周小强、樊武轩,督促二人尽快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二人均表示愿意配合自行拆除。

2013年3月19日,街子村村民委员会向洪庆街道办呈送《关于街子村完成土地违法整治的情况报告》,称“……该厂已于元月至2月底自行拆除完毕”。

原告诉称“……2013年2月25日……强拆原告工棚及生产设施……”。

2013年2月25日至起诉之日早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其起诉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国土灞桥分局向樊武轩发出拆除通知,认为其在街子村老学校路西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属于违法建筑。

责令其于2011年11月15日前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将申请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2012年12月5日,洪庆街道办向樊武轩发出拆除通知,认为其在街子村老学校路西所建房屋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市区政策有关规定,属违法建筑。

责令其于2012年12月10日前自行拆除,并告知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