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玉华,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建昌镇下石巷**号*单元*楼*户。
第三人游建国,1957年3月2日出生。
原告姚新诉被告余玉华,第三人游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新、被告余玉华、第三人游建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新诉称,原告与被告余玉华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了南城县新风街镇松源水库水面承包合同转租协议书。
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一张欠条为17.4万元整,承诺于2016年7月3日前付清,一张欠条为15万元整,承诺于2017年2月30日,但被告至今未付租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7.4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余玉华辩称,我应该给这笔钱,但有两个股东,我不知给谁。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6年原告姚新、第三人游建国与南城县新丰街镇人民政府签订松源水库承包合同,承包时间为二十年,从2011年2月28日至2031年2月27日止。
2016年6月27日,第三人游建国与原告姚新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余玉华签订新丰街镇松源水库水面承包合同转租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愿将2006年2月1日与新丰街镇政府签订的松源水库水面承包合同所承包的水库给乙方经营,转让年限为十五年整(2016年2月27日至2031年2月27日止);第二条约定:乙方以人民币捌拾柒万元的价格租赁甲方松源水库养殖经营权及甲方水库上的一切私有财产,为期十五年整……。
合同未约定乙方支付对象。
至2016年6月27日签订合同之日,被告余玉华已向第三人游建国支付承包租金44万元,原告姚新予以认可,被告余玉华向原告姚新支付承包租金10万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余玉华向原告姚新书写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姚新转租松源水库租金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元整,此款项在2016年7月2-3日前付清,今欠人余玉华,2016年6月27日。
被告余玉华在欠条上签名。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承包协议、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陈述相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一、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三人游建国与原告姚新同被告余玉华签订新丰街镇松源水库水面承包合同转租协议,虽然未经原发包方新丰街镇政府同意,但转租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支持,被告余玉华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人民币1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