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无业。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