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蔡庆宽与被执行人宫志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内0203执2224号之三
所属地区:包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9-20公开日期:2016-12-12
当事人:蔡庆宽,宫志冬
案由:nan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2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蔡庆宽,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宫志冬,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蔡庆宽与被执行人宫志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应终结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