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某与大同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郝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万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729财保74号
所属地区:万全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9-23公开日期:2016-10-31
当事人:胡某,大同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郝某
案由:nan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74号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大同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郝某。

申请人胡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大同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郝某驾驶的晋B×××××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诉前保全。

担保人董某以其所有的冀G×××××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大同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郝某驾驶的晋B×××××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