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城支行与刘冠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002民初4520号
所属地区:许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9-22公开日期:2016-11-25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城支行,刘冠华
案由:信用卡纠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45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城支行,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320号。

负责人:张云峰,任该行行长。

被告:刘冠华,男,汉族,1979年11月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城支行诉被告刘冠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城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城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