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莫礼元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黔27刑更2508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9-26公开日期:2016-10-31
当事人:莫礼元
案由:故意杀人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508号罪犯莫礼元,男,1967年12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1年2月9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莫礼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执行。

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2年5月1日止)。

2016年9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礼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

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莫礼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