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莫礼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执行。
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2年5月1日止)。
2016年9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礼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
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莫礼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