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九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113执408号
所属地区:九台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9-05公开日期:2016-10-24
当事人: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nan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九台区。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住九台区。

王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48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