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某某,女,住九台区。
王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48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