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长县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犯盗窃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陈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
目前考核得分84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