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涪法刑初字第005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5515.2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9月8日以罪犯王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
鉴于其财产刑尚未执行、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