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杰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3刑更2940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9-14公开日期:2016-10-21
当事人:王杰
案由:诈骗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940号罪犯王杰,男,1973年3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涪法刑初字第005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5515.2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9月8日以罪犯王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

鉴于其财产刑尚未执行、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