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张贤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1023民初4321号
所属地区:天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9-14公开日期:2016-12-29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张贤权
案由:信用卡纠纷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43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西路167号。

代表人:许新文,该支行行长。

被告:张贤权,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张贤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同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