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某申请执行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陕0404执445号之一
所属地区:咸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9-26公开日期:2016-10-19
当事人:刘某,李某
案由:nan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02300元,现已执行回19996元并已支付申请人刘某,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445号案件的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