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02300元,现已执行回19996元并已支付申请人刘某,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445号案件的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