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光,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威海元洲居泰隆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同杨景然。
申请执行人:阮英英,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杨景然。
被执行人:烟台毓璜顶医院,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硫磺顶东路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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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军,院长。
杨景然、杨光、阮英英与烟台毓璜顶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356092.7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询了烟台毓璜顶医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景然、杨光、阮英英询问,申请执行人杨景然、杨光、阮英英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烟台毓璜顶医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烟台毓璜顶医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景然、杨光、阮英英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烟台毓璜顶医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