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湘梅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01刑更3350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9-01公开日期:2016-09-09
当事人:刘湘梅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3350号罪犯刘湘梅,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铜鼓县人。

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湘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2012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在法定期限内同案犯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湘梅减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湘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

该犯原判处刑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一万元,现有考核分69.7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湘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