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白燕妮,女,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原平市闫庄镇兰村人。
申请人刘君君申请执行白燕妮离婚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燕妮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