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朱学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1402行审61号
所属地区:葫芦岛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09-06公开日期:2016-10-06
当事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朱学东
案由:nan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402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区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常绪宝,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忠全,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干部,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锦华家苑。

被执行人朱学东,男,1976年4月27日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二台子村9段***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要求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