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马静青行政裁定书
法院:昌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322行审201号
所属地区:昌黎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09-05公开日期:2016-09-29
当事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马静青
案由:nan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22行审201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

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双博,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马静青。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4)12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昌国土资监字(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马静青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9月在昌乐公路西侧,泥井镇后刘坨村集体土地上搞建筑,现房屋主体完工,违法占用土地面积9.06亩,其中建筑占地656平方米,建成水泥路面284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耕地,不符合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交纳罚款人民币181185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