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宏,男,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郭相欢与被执行人赵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磐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