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静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