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岳某,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收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E×××××的面包车从内黄县田氏镇岳庄村家中前往汤王庙村,在行驶至内黄县石盘屯乡马召村西地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
在内黄县公安局民警处警现场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被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每100毫升血液含196.56毫克乙醇。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岳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的证言;查获经过及呼出气体、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经过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及车辆信息;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岳某血液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血液含196.56毫克乙醇;被告人岳某无前科证明;被告人岳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岳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