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彭述华、刘娟与被告陈绍琼、刘国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902民初1862号
所属地区:巴中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9-14公开日期:2016-12-06
当事人:彭述华,刘娟,陈绍琼,刘国俊
案由:nan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民初1862号原告彭述华,女,生于1962年5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杨胜友,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娟,女,生于1982年12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

被告陈绍琼,女,生于1964年12月,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石天敏(系陈绍琼姐夫),男,生于1956年11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枣林镇。

被告刘国俊,男,生于1955年2月,汉族,初识字,农民,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

原告彭述华、刘娟与被告陈绍琼、刘国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述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胜友,原告刘娟,被告陈绍琼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天敏,被告刘国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述华、刘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大溪村1社征收集体土地林木补偿费67223元为原告家庭承包土地成员共同共有,并停止对标的款20000元及执行费250元的执行并解除扣留;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9日,原告(案外人)收到巴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陈绍琼(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财产为原告家庭承包土地成员的共有财产,而非被告陈绍琼所有的财产。

1996年10月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许被告陈绍琼(申请执行人)与被告刘国俊(被执行人)离婚;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陈绍琼已不再是被告刘国俊的家庭成员。

1996年5月3日经巴州区法院调解,原告彭述华与李杰离婚。

1996年11月29日原告彭述华与被告刘国俊在巴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书,双方成为合法夫妻,形成了一个新的家庭,双方一直生活至今,未离婚。

家庭成员有彭述华、刘国俊、刘娟(又名刘琴)、刘阳。

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大溪村第一村民小组依法依规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和2005年第三轮土地承包中与户主代表刘国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均详细载明土地承包的地块、面积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情况,均没有被告陈绍琼的任何信息;同时,林权证书载明的内容亦是如此。

因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大溪村1社土地被政府征收,被告陈绍琼即以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被告刘国俊返还征收费用,巴州区法院(2016)川1902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刘国俊返还被告陈绍琼土地、山林等被征收的补偿款20000元;(2016)川1902执388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告刘国俊在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大溪村村委会土地补偿费20250元。

综上所述,被告陈绍琼既不是原告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也没有在1998年和2005年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大溪村第一村民小组与刘国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有一厘土地,更没有在承包土地上栽一棵树,何来的权益,何来的征收集体土地林木补偿费。

既然没有权益,被告刘国俊又从何处得了被告陈绍琼的不当利益。

原告依法向巴州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而被驳回。

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敬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绍琼、刘国俊辩称:1、二被告于1982年10月结婚,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承包方代表刘国俊与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大溪村1社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人均土地面积0.67亩(不含自留地)。

2、二被告于1996年经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并未分户和划分土地,陈绍琼享有的承包土地仍然在刘国俊名下并耕种管理使用至今。

3、请求法院继续执行(2016)川1902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由刘国俊返还陈绍琼的土地、山林等被征收的补偿费2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绍琼、刘国俊原系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于1996年经原巴中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1996年11月29日,被告刘国俊与原告彭述华在原巴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书。

2016年3月7日,陈绍琼起诉来院要求刘国俊返还不当得利;2016年3月17日,本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刘国俊一次性返还陈绍琼土地、山林等被征收的补偿费20000元。

后陈绍琼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6)川1902执3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刘国俊在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大溪村村委会土地补偿费20250元;2016年4月21日彭述华、刘娟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本院裁定对属于彭述华、刘娟所有的份额不予执行;2016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6)川19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彭述华、刘娟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