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津天普教育,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诚信大厦****层。
原告袁国栋起诉被告天津天普教育教育培训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袁国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