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国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荣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家明,男,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2015年9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
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国成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邵家明、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苏0118刑初12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国成、邵家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诈骗2015年3月以来,他人冒充被害人朋友、领导等,虚构需要借钱送礼等理由,骗得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向他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中汇款。
被告人张国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在广东省电白县电白镇第四中学附近出租屋、广东省广州市世纪锦星酒店等处,使用POS机刷卡,从事先在他人处获得的银行卡中将他人所骗得的钱款转移,以便将款项取出。
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帮助被告人张国成转移钱款。
被告人邵家明明知系诈骗所得,仍受被告人张国成指使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将所转移钱款取出。
其中,被告人张国成参与作案65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50.34万元;被告人邵家明参与作案1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5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3月14日,他人冒充被害人惠某的老师,以需要向其借钱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惠某向XX华银行卡(卡号:62×××29)内,转入人民币0.3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2、2015年3月15日,他人冒充被害人李某甲的领导,以需要送礼给客户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向XX华银行卡(卡号:62×××78)内,转入人民币4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3、2015年3月17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刘某甲儿子学校的领导,以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向叶凡银行卡(卡号:62×××85)内,转入人民币4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4、2015年3月19日,他人冒充被害人马某甲的导师,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甲向张毅银行卡(卡号:62×××63)内,转入人民币0.5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5、2015年3月19日,他人冒充被害人马某乙的上级领导,以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乙向XX华银行卡(卡号:62×××29)内,转入人民币6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6、2015年4月10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吴某的朋友,以需要送礼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向颜小威银行卡(卡号:62×××84)内,转入人民币0.5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7、2015年4月13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唐某甲的领导,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甲向江泽鹏银行卡(卡号:62×××99)内,转入人民币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8、2015年4月15日,他人冒充被害人严某的朋友,以需要送钱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严某向颜小威银行卡(卡号:62×××71)内,转入人民币0.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9、2015年4月16日,他人冒充被害人李某乙的领导,以需要送礼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向江泽鹏银行卡(卡号:62×××99)内,转入人民币1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10、2015年4月18日,他人冒充被害人殷某的领导,以需要送钱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殷某向叶冠平银行卡(卡号:62×××00)内,转入人民币4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11、2015年4月27日,他人冒充被害人秦某的朋友,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向江泽鹏银行卡(卡号:62×××99)内,转入人民币0.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12、2015年5月5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刘某乙的领导,以需要向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向张毅银行卡(卡号:62×××63)内,转入人民币0.5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13、2015年5月11日,他人冒充被害人郭某的朋友,以需要给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向颜小威银行卡(卡号:62×××71)内,转入人民币0.35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14、2015年5月11日,他人冒充被害人陈某甲的领导,以需要送礼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向曹庆银行卡(卡号:62×××53)内,转入人民币3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15、2015年5月15日,他人冒充被害人杨某甲的表弟,以朋友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向闰朝阳银行卡(卡号:62×××18)内,转入人民币0.4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16、2015年5月23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孟某的领导,以需要汇款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向张徕银行卡(卡号:62×××74)内,转入人民币3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17、2015年5月26日,他人冒充被害人丁某甲的客户,以需要帮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甲向李斯戎银行卡(卡号:62×××37)内,转入人民币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18、2015年5月26日,他人冒充面试单位人员,以需要送钱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潘剑宏向代龙翔银行卡(卡号:62×××76)内,转入人民币0.1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19、2015年5月26日,他人冒充被害人李某丙的领导,以需要送钱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向江泽鹏银行卡(卡号:62×××99)内,转入人民币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将上述钱款转移。
20、2015年5月28日,他人冒充被害人黄某甲的领导,以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向李志银行卡(卡号:62×××73)内,转入人民币0.5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21、2015年5月30日,他人冒充台资企业工作人员,以需要送礼给他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张馨月向代龙翔银行卡(卡号:62×××76)内,转入人民币0.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22、2015年5月31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张某乙的领导,以需要向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向赵梦奇银行卡(卡号:62×××18)内,转入人民币0.8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23、2015年5月31日,他人冒充被害人魏某的领导,以需要向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向赵梦奇银行卡(卡号:62×××18)内,转入人民币0.4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24、2015年6月1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孙某甲的领导,以需要送礼给他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甲向代龙翔银行卡(卡号:62×××76)内,转入人民币1.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25、2015年6月2日,他人冒充被害人花某的朋友,以需要向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花某向庄海健银行卡(卡号:62×××21)内,转入人民币0.5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26、2015年6月5日,他人冒充中铁二局的陈总,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夏军向饶维银行卡(卡号:62×××71)内,转入人民币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27、2015年6月5日,他人冒充被害人茆宽来的朋友,以需要汇款给他人为由,骗取被害人茆宽来向余创培银行卡(卡号:62×××72)内,转入人民币0.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将上述钱款转移。
28、2015年6月5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张某丙的朋友林总,以需要向其借钱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向梁锦鳌银行卡(卡号:62×××07)内,转入人民币10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款项转移,并由被告人邵家明在广东省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路分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等处ATM机上将上述钱款取出。
29、2015年6月8日,他人冒充朱主任,以需要汇款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毛安平向余创培银行卡(卡号:62×××72)内,转入人民币0.5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30、2015年6月8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巫某的领导,以需要送礼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巫某向陈超银行卡(卡号:62×××38)内,转入人民币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31、2015年6月8日,他人冒充被害人梁某的朋友,以需要送礼给他人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向许国敏银行卡(卡号:62×××72)内,转入人民币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32、2015年6月9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张某丁的领导,以需要送礼给客户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向张毅银行卡(卡号:62×××82)内,转入人民币0.5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33、2015年6月9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崔某(CHOISUJI)的房东,以需要向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向潘春金银行卡(卡号:62×××92)内,转入人民币4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34、2015年6月9日,他人冒充被害人许某的领导,以需要向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向赵梦奇银行卡(卡号:62×××18)内,转入人民币1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35、2015年6月9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张某戊的朋友,以需要帮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向曹庆银行卡(卡号:62×××53)内,转入人民币3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36、2015年6月9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唐某乙的领导,以需要给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乙向钟勋青银行卡(卡号:62×××71)内,转入人民币1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37、2015年6月10日,他人冒充被害人陈定忠的老板,以需要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陈定忠向徐灿银行卡(卡号:62×××88)内,转入人民币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38、2015年6月15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古某的领导,以需要汇款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古某向钟勋青银行卡(卡号:62×××61)内,转入人民币0.39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39、2015年6月15日,他人冒充被害人王某甲的领导,以需要向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向曹庆银行卡(卡号:62×××52)内,转入人民币7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40、2015年6月15日,他人冒充被害人杨某乙的领导,以需要汇款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向饶维银行卡(卡号:62×××96)内,转入人民币1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41、2015年6月16日,他人冒充被害人何某的领导,以需要向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向刘鑫银行卡(卡号:62×××37)内,转入人民币0.5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42、2015年6月16日,他人冒充被害人谢某的朋友,以需要送礼给客户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向刘鑫银行卡(卡号:62×××78)内,转入人民币3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43、2015年6月16日,他人冒充被害人陈某乙的领导,以需要帮别人还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向陈超银行卡(卡号:62×××38)内,转入人民币4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44、2015年6月16日,他人冒充被害人王某乙的朋友,以需要送钱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向梁锦鳌银行卡(卡号:62×××76)内,转入人民币0.3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45、2015年6月23日,他人冒充被害人钱某的领导,以需要向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某向张毅银行卡(卡号:62×××94)内,转入人民币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46、2015年7月8日,他人冒充被害人杨某丙的朋友,以需要送钱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向钟勋青银行卡(卡号:62×××71)内,转入人民币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47、2015年7月8日,他人冒充被害人蒋某所做工程的审计人员,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向赵洋银行卡(卡号:62×××22)内,转入人民币0.3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48、2015年7月9日,他人冒充被害人王某丙的领导,以需要送礼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向蒋维银行卡(卡号:62×××71)内,转入人民币5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49、2015年7月9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张某己的领导,以需要向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己向张锦雄银行卡(卡号:62×××18)内,转入人民币8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50、2015年7月9日,他人冒充被害人丁某乙的同事,以需要帮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乙向蒋维银行卡(卡号:62×××92)内,转入人民币2.4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51、2015年7月10日,他人冒充被害人王某丁的领导,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向张锦雄银行卡(卡号:62×××47)内,转入人民币8.8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52、2015年7月11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孙某乙的领导,以需要送礼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乙向饶维银行卡(卡号:62×××08)内,转入人民币6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53、2015年7月12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叶某的朋友,以需要向其借钱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向张锦雄银行卡(卡号:62×××47)内,转入人民币7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54、2015年7月13日,他人冒充被害人曹某甲的同事,以需要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甲向蒋维银行卡(卡号:62×××92)内,转入人民币0.3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55、2015年7月16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唐某丙的领导,以需要汇款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丙向饶维银行卡(卡号:62×××96)内,转入人民币0.5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56、2015年7月16日,他人冒充被害人苏某甲的领导,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甲向陈相华银行卡(卡号:62×××85)内,转入人民币1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57、2015年7月17日,他人冒充被害人方某的领导,以需要送礼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向张锦雄银行卡(卡号:62×××73)内,转入人民币5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58、2015年7月17日,他人冒充被害人嵇某的领导,以需要送礼给他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嵇某向张锦雄银行卡(卡号:62×××73)内,转入人民币0.7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将上述钱款转移。
59、2015年7月23日,他人冒充被害人戎某的朋友,以需要送礼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戎某向秦致远银行卡(卡号:62×××61)内,转入人民币5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60、2015年7月24日,他人冒充被害人苏某乙的领导,以需要汇款给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乙向蒋维银行卡(卡号:62×××71)内,转入人民币2万元。
后,被告人张国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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