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执行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0304执1045号
所属地区:桂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9-28公开日期:2016-12-30
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宋心灵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1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被执行人宋心灵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宋心灵信用卡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900及利息9651.75元,信用卡费737.77元,案件受理费208元,合计20497.52元。

本院于2016年07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