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清河路39号。
负责人:王玉栋,行长。
被申请人黄宜凤。
被申请人梁开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黄宜凤、梁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宜凤、梁开峰的银行存款194648.5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自愿以本单位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善国路东四季花园小区沿街10号营业房房产一处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宜凤、梁开峰的银行存款194648.57元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