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库尔勒王玉娟建材经销部与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新2801民初1563号
所属地区:库尔勒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9-30公开日期:2016-12-06
当事人:库尔勒王玉娟建材经销部,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元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563号原告库尔勒王玉娟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库尔勒华凌市场五金区10-9号。

经营者栾彩玲,女,汉族,1960年3月11日生,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巴音东路泰隆大厦2单元1803室。

法定代表人曾明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卫兵,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巴音东路8号(萨依巴格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马海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巍,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楚元新,男,汉族,1964年1月1日生,现住库尔勒市。

本院受理原告库尔勒王玉娟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楚元新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楚元新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