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城市粮食局城关中心粮站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中路7号。
负责人:高宗留,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忠宗,该清算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国,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一因与被上诉人桐城市粮食局城关中心粮站破产清算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088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一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上诉人黄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大庆代理审判员 严 正代理审判员 许德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明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