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泓盛泥鳅养殖专业合作社、徐善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706执1124号之二
所属地区:连云港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9-19公开日期:2016-11-16
当事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泓盛泥鳅养殖专业合作社,徐善柱,徐善安,徐善峰,孙东华
案由:nan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1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泓盛泥鳅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善柱,该合作社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善柱。

被执行人徐善安。

被执行人徐善峰。

被执行人孙东华。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泓盛泥鳅养殖专业合作社、徐善柱、徐善安、徐善峰、孙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徐善安名下车辆予以查封冻结。

因车辆暂时无法查扣处置,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