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朱宪章、刘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寒滨商初字第185号
所属地区:潍坊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9-29公开日期:2017-06-14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朱宪章,刘金英,朱宪敏,刘美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商初字第1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东邻。

法定代表人刘学森,行长。

被告朱宪章,男,汉族,1967年7月3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被告刘金英,女,汉族,1967年8月3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被告朱宪敏,男,汉族,1969年8月3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被告刘美永,男,汉族,1969年7月2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朱宪章、刘金英、朱宪敏、刘美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直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详细现居住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