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孟凡义,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本院在执行王慧与孟凡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该案(2016)内01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和、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1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