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少国,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告:连祥俤,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原告林敏与被告郑少国、连祥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林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敏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7元,减半收取计2644元,由林敏负担。
审判员 张敏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