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敏与郑少国、连祥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乐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182民初3702号
所属地区:长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9-20公开日期:2016-12-21
当事人:林敏,郑少国,连祥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702号原告:林敏,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告:郑少国,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告:连祥俤,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原告林敏与被告郑少国、连祥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林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敏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7元,减半收取计2644元,由林敏负担。

审判员  张敏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