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7)饶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案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08年11月8日,以(2008)赣刑三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1年1月24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赣监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7月4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赣监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2014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富在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先后获得月表扬17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李富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