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李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赣02刑更664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景德镇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9-13公开日期:2016-09-23
当事人:李富
案由:故意伤害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664号罪犯李富,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7)饶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案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08年11月8日,以(2008)赣刑三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1年1月24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赣监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7月4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赣监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2014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富在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先后获得月表扬17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李富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