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部部长。
再审申请人李帮君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行终2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小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麻锦亮、代理审判员杨科雄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帮君以公安部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公复驳字〔2015〕61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为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复议决定并判令公安部限期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7月27日,李帮君向河北省公安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调取河北省公安厅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6号答复的相关政府信息。
2015年8月10日,河北省公安厅作出9号答复,告知李帮君其申请属重复申请,该厅不予重复答复。
李帮君不服,于2015年8月21日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部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公复驳字〔2015〕61号行政复议决定,以李帮君的申请属重复申请,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为由,驳回李帮君的行政复议。
李帮君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遂有本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帮君向河北省公安申请调取的信息,实质上是河北省公安厅2011年3月1日作出的冀公信访终字[2011]208号《河北省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一案的相关信息,该信息是河北省公安厅在处理信访过程中,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河北省公安厅作出的9号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亦应予以维持。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帮君的诉讼请求。
李帮君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帮君不服原审判决,认为原审未经公开开庭质证就查明事实违反法定程序,未正确认定多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间是否属重复申请,导致对其造成损害及相当的经济损失,特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