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下灰洋村。
法定代表人:靳明俊。
申请人葛宾宾与被申请人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台州市黄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0日发出台黄劳人仲案字【2015】第442-46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葛宾宾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人民币4950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优先偿付工资款,本案分得工资款人民币4373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宾宾为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葛宾宾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