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鹿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0223刑初366号
所属地区:鹿寨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9-12公开日期:2016-10-31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刑初3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韦某甲,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农民。

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5年7月22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被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348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擅自采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主动到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擅自采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底3月初,被告人韦某甲因缺钱给生病的父亲韦某乙治病,便跟其妹夫曾某甲商议砍伐自己同韦某丙共有的松树。

被告人韦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