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敏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江、陈桂泉,职员。
被告:陈炼,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下称长庚医院)与被告陈炼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庚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庚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炼立即偿还医疗费8025.5元(人民币,下同)。
事实和理由:陈炼于2009年1月2日因“双上肢刀砍伤致出血15分钟”于原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指伸肌腱、尺侧腕伸肌、桡侧腕长腕短伸肌、拉长伸肌腱断裂等。
2009年1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
陈炼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21825.5元。
陈炼预交医疗费8800元,并于2011年3月29日缴交5000元,尚结欠医疗费用8025.5元。
虽经原告多次催讨,陈炼均拒不返还。
陈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日,陈炼以“双上肢刀砍伤致出血15分钟”为主诉至长庚医院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指伸肌腱、尺侧腕伸肌、桡侧腕长腕短伸肌、拉长伸肌腱断裂”等。
住院期间,长庚医院对陈炼行清创缝合术,术后予以严密生命体征监护、补液、××治疗。
经治疗后,陈炼于2009年1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
出院状况精神状况可,诉伤口疼痛明显减轻,无恶心、呕吐等症状,无左上肢麻木感,生命体征稳定。
陈炼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21825.5元,其预付了8800元,出院时尚结欠长庚医院医疗费用13025.5元。
另查明,长庚医院起诉时,将陈荣钦一并列为本案被告,诉陈荣钦对陈炼结欠的上述医疗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时,长庚医院以陈荣钦承担的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为由,申请撤回对陈荣钦的起诉,本院已当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长庚医院提供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陈炼在长庚医院就医期间,长庚医院提供了治疗服务,有权收取相应的医疗费用。
陈炼在长庚医院就医共产生医疗费用21825.5元,扣除其预付了8800元及长庚医院自认的陈炼于2011年3月29日支付的5000元,尚结欠长庚医院医疗费用8025.5元。
因此,长庚医院请求陈炼偿还医疗费用8025.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陈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医疗费用8025.5元。
如被告陈炼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