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子利放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381刑初735号
所属地区:公主岭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9-01公开日期:2017-04-18
当事人:张子利
案由:放火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73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子利,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因涉嫌放火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逮捕。

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6)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子利犯放火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子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子利在公主岭市某某街道李某某家索要修车钱与李某某发生口角,骑摩托车到加油站购买汽油,并将汽油装入四个啤酒瓶内,用卫生纸塞在啤酒瓶瓶口,遂拿着装汽油的啤酒瓶返回李某某院内,点燃其中一个酒瓶进入李某某家厨房,李某某等人刚好从里屋出来到厨房,张子利将燃着的啤酒瓶子扔向厨房里灶台上方的墙上,致使啤酒瓶子被砸碎,引起灶台上方墙体及顶棚着火,后被李某某家人扑灭。

李某某家连体房字(包括厨房)均为木质顶棚,李某某家房外的塑料柴火棚紧贴马某某家房子,且李某某家房子与马某某家房子由另一塑料棚相连,李某某家厨房电线通过厨房外墙连接村部电线,张子利放火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经鉴定:从送检的2016-166-1号检材中检出汽油,2016-166-2号检材中检出柴油,2016-166-3号检材中未检出汽油、柴油。

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张子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涉案人员到案经过、气象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孙某某、尚某某、王某一、潘某某、李某、王某二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子利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子利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张子利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子利当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子利在公主岭市某某街道李某某家索要修车钱与李某某发生口角,骑摩托车到加油站购买汽油,并将汽油装入四个啤酒瓶内,用卫生纸塞在啤酒瓶瓶口,遂拿着装汽油的啤酒瓶返回李某某院内,点燃其中一个酒瓶进入李某某家厨房,李某某等人刚好从里屋出来到厨房,张子利将燃着的啤酒瓶子扔向厨房里灶台上方的墙上,致使啤酒瓶子被砸碎,引起灶台上方墙体及顶棚着火,后被李某某家人扑灭。

李某某家连体房字(包括厨房)均为木质顶棚,李某某家房外的塑料柴火棚紧贴马某某家房子,且李某某家房子与马某某家房子由另一塑料棚相连,李某某家厨房电线通过厨房外墙连接村部电线,张子利放火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经鉴定:从送检的2016-166-1号检材中检出汽油,2016-166-2号检材中检出柴油,2016-166-3号检材中未检出汽油、柴油。

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张子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子利的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子利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张子利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光盘一张,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5、气象证明,证明根据公主岭市气象局检测,2016年4月11日15-16时风向、风速为:东南风3.0米/秒;东南风2.2米/秒。

6、鉴定书,证明从送检的2016-166-1号检材中检出汽油,2016-166-2号检材中检出柴油,2016-166-3号检材中未检出汽油、柴油。

7、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李某某、李某与他人发生口角,被他人用指甲划伤其面部。

8、诊断书,证明被告人张子利头面部、眼部、鼻部等多处皮外伤。

9、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孙某某系被害人李某某的妻子,案发当天,她回到家刚好看到李某某、李某及张子利在她家院内撕扯,屋里在冒烟,并弥漫着汽油味,由于孙某某婆婆王某一身体不好,回屋之后孙某某便在屋里照顾婆婆,没有出屋。

10、证人尚某某的证言,证明尚某某家的旅店在李某某家正北侧30米左右,车库距离6、7米左右,库内存有速腾轿车一台。

11、证人王某一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在屋里躺着,看见一男的把他家厨房点着了,屋里全是烟,于是她便往地上爬,直到孙某某回来将其扶到炕上。

1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家在李某某家西北侧,浴池和幼儿园是连体的楼房,浴池前边连着一个锅炉房,幼儿园每天下午三点半放学。

1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租用马某某家的房子养鸡,马某某家是一个大院共三排,最北侧第一排租给李某某,李某某住东侧,西侧养鸡,他家住第二排,最后一排也是鸡舍。

1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李某系被害人李某某之子,案发当天他在屋里坐着,看见被告人张子利与李某某一起回来,二人因为修车费的问题发生纠纷,张子利走后,他母亲来到他家和李某某谈修车费的问题,不久,张子利拿着四个酒瓶子,将一个点燃的瓶子扔向他家厨房的墙上,致使灶台上方墙体及顶棚着火,之后二人便出去与张子利扭打在一起,随后李某某抓住张子利,李某进屋救火,火被控制住后,李某报警,张子利趁机逃走。

15、证人王某二的证言,证明她系被告人张子利的母亲,案发当天她去李某某家要修车钱,后来看见张子利拿着装汽油的啤酒瓶子进来,王某二赶快把张子利往外面推,后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