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曾贝尔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1刑更4701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9-26公开日期:2016-12-22
当事人:曾贝尔
案由:抢劫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更4701号罪犯曾贝尔,男,199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一段***号**号楼*单元*号,现在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纳溪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曾贝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曾贝尔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泸少刑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曾贝尔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听管服教,接受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习艺劳动任务,累计获得标准考核分101分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经审查后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贝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在改造中,服从干警管理和教育,维护正常的改造秩序;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钻研文化技术知识;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

并在改造中表现突出,获得标准考核分101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奖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