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纳溪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曾贝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曾贝尔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泸少刑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曾贝尔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听管服教,接受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习艺劳动任务,累计获得标准考核分101分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经审查后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贝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在改造中,服从干警管理和教育,维护正常的改造秩序;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钻研文化技术知识;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
并在改造中表现突出,获得标准考核分101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奖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