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赖长水、沈素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清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423执560号之一
所属地区:清流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9-29公开日期:2016-10-14
当事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赖长水,沈素清
案由:nan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22幢,组织机构代码00375380-9。

法定代表人吴爱银,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鹤伟,男,清流县赖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赖长水,男,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执行人沈素清,女,住福建省清流县。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清卫计征决字(2015)第08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49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15000元,余款双方已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清卫计征决字(2015)第08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依据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修改,情势已变更,为了计划生育工作前后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