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唐益彬,重庆周笃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国芬,女,194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厉梅玲,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厉伟申请认定吴国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厉伟称,厉宏祥与吴国芬系夫妻,生育了子女厉伟与厉梅玲。
厉宏祥于2016年7月14日去世。
现吴国芬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跟随厉伟生活。
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吴国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申请人厉伟为被申请人吴国芬的监护人。
吴国芬因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
厉梅玲称,厉伟所述身份关系属实。
吴国芬确实跟随厉伟一起生活,并由厉伟照顾,同意指定厉伟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吴国芬,女,194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厉宏祥与吴国芬于1963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厉伟、厉梅玲系二人子女。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16]精鉴字第1006号《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吴国芬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2、被鉴定人吴国芬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