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厉伟申请宣告吴国芬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103民特149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9-28公开日期:2016-10-31
当事人:厉伟,吴国芬
案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特149号申请人:厉伟,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唐益彬,重庆周笃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国芬,女,194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厉梅玲,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厉伟申请认定吴国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厉伟称,厉宏祥与吴国芬系夫妻,生育了子女厉伟与厉梅玲。

厉宏祥于2016年7月14日去世。

现吴国芬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跟随厉伟生活。

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吴国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申请人厉伟为被申请人吴国芬的监护人。

吴国芬因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

厉梅玲称,厉伟所述身份关系属实。

吴国芬确实跟随厉伟一起生活,并由厉伟照顾,同意指定厉伟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吴国芬,女,194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厉宏祥与吴国芬于1963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厉伟、厉梅玲系二人子女。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16]精鉴字第1006号《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吴国芬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2、被鉴定人吴国芬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