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小霞与乌鲁木齐爱德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新01民终3664号
所属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9-29公开日期:2016-10-08
当事人:李小霞,乌鲁木齐爱德华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36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爱德华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意雄,乌鲁木齐爱德华医院院长。

上诉人李小霞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爱德华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小霞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