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爱德华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意雄,乌鲁木齐爱德华医院院长。
上诉人李小霞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爱德华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小霞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