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森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王志力,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别胜波与被告青岛海森达木业有限公司、王志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别胜波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别胜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