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别胜波与青岛海森达木业有限公司、王志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281民初1898号
所属地区:胶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9-26公开日期:2016-11-28
当事人:别胜波,青岛海森达木业有限公司,王志力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898号原告:别胜波,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森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王志力,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别胜波与被告青岛海森达木业有限公司、王志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别胜波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别胜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