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熊光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304民初12663、12665-12752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9-22公开日期:2017-01-05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陈汉锋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2663、12665-127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

负责人王业,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雪林,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忠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汉锋等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陈汉锋等人信用卡纠纷八十九案,本院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奕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钟惠强、叶钧如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黄雪林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陈汉锋等人分别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详见附表1),但各被告持卡消费后均未按期还款,各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款项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及滞纳金等费用数额详见附表1。

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及滞纳金等费用(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及滞纳金等费用数额详见附表,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暂计截止日详见附表1,此后按《领用合约》规定继续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各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其诉讼主张举证如下:1、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2、交易明细;3、信用卡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及领用协议。

各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审核,原告提交的各案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原告所诉称的事实。

另查明,涉案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按年预先收取年费。

被告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原告在被告账户内直接记收,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之前还款;被告在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及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以人民币结算,通过VISA网络的交易以美元结算,被告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据VISA卡国际组织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被告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境内:取现金额的1%,最低2元,最高100元。

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在境内外通过银联网络透支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最高为2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当地货币);被告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须支付取现手续费;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被告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人民币,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自被告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原告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被告,有权降低被告信用额度,冻结被告账户、收回、停用被告信用卡,被告所有欠款即刻视为全部到期并应一次清偿,并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再查明,12695号案的购车分期手续费率为12.8%;12703号案的购车分期手续费率为8%;12705号案的购车分期手续费率为10.8%;12712、12719号案的购车分期手续费率为12%;12744号案的购车分期手续费率为10.96%。

其余案件的分期手续费为账单分期手续费,原告未提交关于账单分期手续费的收取依据。

本院认为,各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持卡消费的事实说明,其自愿持有并使用信用卡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

信用卡领用合约应对各被告持卡消费的行为具有约束效力。

各被告未依约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立即向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