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尤金元与延庆区香营乡后所屯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0119民初5521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9-19公开日期:2016-12-08
当事人:尤金元,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后所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民初5521号原告尤金元,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后所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后所屯村,组织机构代码73512XXXX。

法定代表人尤长石,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尤金元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后所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所屯村委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家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尤金元的委托代理人郭霞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后所屯村委会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金元诉称,我是香营乡后所屯村村民,在村西河地开垦了1亩荒地,后被告后所屯村委会将整个西河地出租给万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2013年5月被告与我达成补偿协议,约定按照万达有机农业公司租赁其他村民承包地的补偿标准给予我经济补偿,补偿年限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了2013年的占地补偿款,但自2014年至今即不再给付,而实际万达公司已经将租赁费支付给被告,为此我要求被告按约定给付我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土地补偿款共计2940元。

被告后所屯村委会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尤金元系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后所屯村村民,在村“西河地”开垦有1亩荒地。

2011年被告后所屯村委会将村集体的部分土地出租给万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其中包含原告的开荒地。

2013年5月被告针对开荒地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书,明确:经后所屯村委会集体研究,经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协商,现就乙方位于后所屯村西河开荒地交由村委会统一出租给万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对乙方开荒地进行补偿,开荒地面积1亩,补偿标准按万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后所屯村其他农户承包土地标准计算,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付款方式为每年3月31日前付给乙方当年的补偿款。

后被告给付了原告2013年的开荒地补偿款。

另查,被告与该村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自2013年起按每年每亩地940元,以后每年递增2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

2016年7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给付其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开荒地补偿款2940元。

本院依法邮寄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书、开荒地补偿协议书、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北京农商银行的存款折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本案被告后所屯村委会在将含原告开荒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出租后,其与原告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明确了原告开荒地的面积,并约定补偿标准按照万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