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中,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凤爽,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宝(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楼28层3201。
法定代表人:霍文芳,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银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凤爽、六宝(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宝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安凤爽与六宝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六宝公司所有的资金系六宝公司及其子公司从安凤爽等购买六宝公司基金产品的投资人处吸收、募集的。
(二)六宝公司的现状。
六宝公司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主要负责人田绍龙、赵蕾等6名高管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三)六宝公司与银凯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4年3月25日,六宝公司与银凯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书》,约定六宝公司就银凯公司“马驹桥综合楼项目”投资1.5亿元,其中200万元为增资款,1.48亿元为借款。
协议签订后,六宝公司要求银凯公司放置五十份空白《办公用房预购合同》、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在六宝公司,目的是保证银凯公司能按时对六宝公司还款。
银凯公司及其“马驹桥综合楼项目”与六宝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涉其他近30余家所有投资项目公司相似,银凯公司系六宝公司投资项目及出借资金用款项目公司,六宝公司与银凯公司系投资关系及借贷关系。
(四)本案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银凯公司从未收到过安凤爽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款均是支付至六宝公司,安凤爽所谓购房款,其实是六宝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款。
鉴于目前六宝公司已经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朝阳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主要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诉讼各方主体均已涉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故依法应当撤销原判,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现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