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范晟宁,男。
被执行人:张晓威,女。
申请人王海东与被执行人范晟宁、张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被告范晟宁、张晓威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海东欠款517882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当事人自愿撤回申请,2016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海东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保留债权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