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人王海东与被执行人范晟宁、张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桦甸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282执恢73号
所属地区:桦甸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9-26公开日期:2016-10-28
当事人:王海东,范晟宁,张晓威
案由:nan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范晟宁,男。

被执行人:张晓威,女。

申请人王海东与被执行人范晟宁、张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被告范晟宁、张晓威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海东欠款517882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当事人自愿撤回申请,2016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海东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保留债权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