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生珍,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生,农民。
原告安生莲,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生,农民。
被告安生祥,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生兰、安生珍、安生莲诉被告安生祥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生兰、安生珍、安生莲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生兰、安生珍、安生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