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武海龙、康燕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案号:(2015)伊法执字第698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9-14公开日期:2016-12-08
当事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武海龙,康燕,武米换,赵秀连,杨XX
案由:nan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东胜区。

负责人张宪胜,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丰,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武海龙,男,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康燕,女,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武米换,男,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赵秀连,女,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杨XX,男,现住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武海龙、康燕、武米换、赵秀连、杨XX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证处〔2015〕鄂证执字第90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武海龙、康燕、武米换、赵秀连、杨XX应向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偿还141.08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执行费16508元,因被执行人武海龙、康燕、武米换、赵秀连、杨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武米换所有的抵押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房屋一套,现鄂尔多斯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被执行人武海龙、康燕、武米换、赵秀连、杨XX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5年3月10日,被执行人武海龙、康燕、武米换、赵秀连、杨XX尚欠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141.0810万元本金及利息、执行费16508元。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