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刘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0304执816号
所属地区:桂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9-23公开日期:2016-12-28
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刘勇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81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被执行人刘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胡艳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胡艳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