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执行人胡艳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